公安机关终止调查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终止调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做一份结案报告。侦查终结是刑事侦查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可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不需要进一步调查,调查将终止。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的一种诉讼活动。案件已经调查,符合调查结论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2?对已结案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批。终结调查的案件的处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3?组织和传输文件。调查结束后,所有案件档案应按照要求整理装订。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文书,侦查文书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调查中获得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4?移交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法定程序完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年修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应当保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提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98年修正案)
第二百六十一条案件审结后,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原因;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第二百六十二条终结侦查的案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263条调查结束后,所有案卷都应按要求整理装订。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文书,侦查文书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当技术调查中获得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供公众使用时,应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法定程序完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和证据,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