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他们可以要求改变其子女的抚养权利。子女监护权的变更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变更作出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有能力赡养他的另一方生活在一起。
(4)还有其他合法的理由需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