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的集中使用和运营;
(2)在指定受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3)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除职工购买、建设、改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款业务;
(5)不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
(7)截留或支持业务收入或增值收入;
(8)以经营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支付管理费用;
(9)收取管理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费用标准和范围;
(10)擅自设立乱收费项目;
(11)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12)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13)未按要求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14)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和归还手续的;
(15)未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