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1996年9月参军,2007年3月复员。后来,他被当地政府安排到苍山县的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接受了安置,并安排曹做后勤工作。2010年3月,公司因改制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然而,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曹某没有考虑其服役年限。曹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按15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动和社会事务厅函[2002)第20号)中规定,办理复员、复员和复员军人的服兵役年限是否应算作经济补偿年限。根据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兵役法》号文件第37条和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号文件,退伍、复员军人服兵役的年限,计入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因此,企业及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计划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复员军人和复员军人的服兵役年限应计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