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合同的基本条款,如当事人的条款和标的条款外,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其他条款,如数量、质量、期限和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或没有一致意见,他们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协议。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规定了如下确定标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
(2)价格或报酬不明确的,按合同订立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不明确的,支付货币的,应当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应当在房地产履行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律师方法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