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收养,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收养无效。对于经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自行为开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确认无效后,明确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在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将被追溯消除,而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将被追溯恢复。也就是说,虚拟亲属关系的消除和原始亲属关系的恢复将在收养开始时生效,而不是在法院确认后生效。这一规定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从法院确认收养无效到收养开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在此期间,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因非法收养而发生许多变化。因此,收养具有追溯效力是无效的,这可能会影响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变化,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如果法院宣布收养无效,基于收养的继承关系也是无效的,并且已经执行的无效继承关系必须恢复到其原始状态,并且继承的财产应当在具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之间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