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执行强制劳动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期徒刑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5条,除本法第50条和第69条规定的以外,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根据《刑法》第50条:如果死刑缓期执行,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将减刑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第《刑法》号法第69条,如果多项罪行一起受到惩罚,最高刑期不得超过20年。
(2)执行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革。
这里所说的“监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地方,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地”是指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如果剩余刑期在罪犯被移交执行前不到一年,拘留所将代其执行。少年教养机构对少年犯进行处罚。
(3)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扣除。根据《刑法》第47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在判决执行之前被拘留,一天的拘留应视为一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