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85条: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原判决视为已经执行并公告。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其假释,并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罪犯在宣告判决前犯有其他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并交付监狱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