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当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应协商由哪一方抚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有良好的条件,母亲也可以在母亲的同意下抚养他们。如果儿童有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他或她应该征求儿童本人的意见。一方必须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能将未成年子女送去收养。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因此,如果有关于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适用。没有适用于婚生子女的明确规定。
当然,上述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配偶与婚外异性同居时,这是一种特殊的同居关系。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有非婚生子女,法院更倾向于将子女判给未婚一方。这主要是因为配偶一方在同居中有更大的过错,一方经常有合法的子女,而另一方可能是单身且没有子女。因此,当同居关系正常解除时,父母在争夺子女监护权方面相当平等。这种情况仍然不同于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