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新增的。一方面,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间接受抚养人探望子女的权利,满足他们思念子女的情感需求。另一方面,它还能使孩子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破裂而改变,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并有益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如果一方拒绝有探视权的另一方探视子女,《婚姻法》还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不执行关于赡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视子女等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协助执行。”实际上,如果探视权的行使受阻,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一名行政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视权,并说服和教育未能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如仍被查封,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对一方当事人的羁押。需要提醒的是,探视权的行使不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个人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母的强制。换句话说,探视权的实施是以儿童的同意为前提的。如果孩子不想见到他们不住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视权。
当然,上面提到的方法都是事后救济。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希望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期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即使不能达成协议,双方都应该在离婚时尽力保持平衡,并能够面对离婚的现实。我们看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的原因总是存在的,例如,可能是因为离婚的财产没有平均分配,例如,一方可能总是在孩子面前灌输一种仇恨教育,说对方家庭的坏话,例如,一方有非常坏的习惯等。因此,如果我们想从根本上解决探望子女的问题,就必须解决矛盾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