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死亡或无监护权时,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2)兄妹;(三)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发生监护纠纷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满意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你不能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法院做出裁决。
法院指定上述为监护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还活着,他们将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享有优先权;如果祖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将成为监护人,依此类推。但是,如果前一顺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监护人,法院可以在后一顺序中选择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