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事诉讼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自取保候审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十八条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十二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期限自传唤后的第二次起不得超过12小时逮捕拘留
被拘留者接受讯问的时限刑事起诉第65条
第133条自逮捕后第二次拘留起不得超过24小时
被逮捕者接受讯问的时限刑事起诉第72条自逮捕之时起24小时内
拘留后, 第六十四条自拘留之日起24小时内(妨碍侦查、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的,应当在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刑事起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期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异地作案、多次作案和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告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逮捕理由和拘留地点的期限可以延长至逮捕后30天。刑事诉讼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应当自逮捕之日起24小时内解除(妨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案件除外)。
对于与案件确实无关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解除扣押、冻结。第一百一十八条刑事诉讼应当在调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