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刘聘请下岗女工王某为其提供清洁服务,因其忙于家务,同意按王某的工作时间计算报酬,每小时工资20元。2010年4月4日13点左右,王某在刘谋家擦空调时不小心从椅子上摔了下来,导致小腿骨折。住院后,他总共花了1600元医疗费。王住院期间,刘支付给王报酬260元,医疗费400元。王出院后,发现刘要求他支付1500元医疗费和误工费,刘拒绝了。今年5月,王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和工资损失1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刘约定,由王为刘提供卫生保洁服务,刘按王的工作时间支付报酬。王与刘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刘在完成工作上与王没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择上有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刘不需要对原告王的伤害承担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