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最高个人利益,具有最高的个人价值。行使所有权利的前提是个人生活的存在。身体权利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并控制其四肢、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其外部组织的完整性和内部生理功能的完善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人格权,从而使人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得以完善。
首先,生命权、身体健康权是相互依存、互不相同的。生命权和身体权是相互依存的。没有身体,生命就没有支撑。没有生命,身体的存在就没有实际意义。然而,身体权利保护人体整体结构的完整性,而生命权保护人类生命的持续活动。此外,”身体权利因创伤而受到侵犯,而生命权不受死亡影响,不能被视为受到侵犯”。
其次,生命权和健康权相辅相成:生命的延续取决于健康状况,而健康状况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基础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健康权保护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完善功能,而生命权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如果健康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治疗完全或部分恢复健康,侵犯生命权的结果必然是生命损失。
最后,身体权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其内容如下:第一,维护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非法侵犯。第二,支配他们的身体组织,包括四肢、器官、血液等。传统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组成部分不能转移,导致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利不包括控制身体组织的权利。然而,医学的发展促进了伦理的变革,给身体权利注入了新的内容。器官移植和无偿献血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利的方式。第三,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