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说明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的材料。
5工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提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支付证明或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
6如果雇主和雇员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存在发生争议,该争议可提交劳动仲裁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7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这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这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
8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劳动者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员工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9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