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学领域,有几种侵犯身体权利的方式:
1。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死者的民事权利依法受到保护。然而,在尸体解剖过程中,一些医生和法医,为了为科学研究或教学积累资料,任意取走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头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了达到一定的样本量,通常会保留数百个这样的组织或器官。尽管这些行为有利于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但它们也构成了对身体权利的侵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没有得到死者家属的同意。另一个例子是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病人移植器官。然而,在一些地方,没有认真征求囚犯家属的意见。毫无疑问,这也构成了侵犯身体权利
2。非法保留和拥有身体组织。公民的身体权利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和完整性。因此,公民不允许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进入,任何损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都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例如,在医院里,因为一些医生同时有科学研究任务,他们经常需要生活资料(血液、胃内容物、肠内容物等)。其中血液是最常见的)做实验。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利用自己的工作为自己的实验留出足够的生活资料,要么亲自动手,要么委托他人拿更多的考试材料。例如,在各种外科手术和妇科治疗中,一些有代表性的切除组织和标本被浸泡在福尔马林中制成标本。它的目的要么是为了教学,要么是为了科学研究,但大多数目的都没有得到病人的认可。毫无疑问,这些行为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利的侵犯,此时使用生命权和健康救济权显然是不合适的。
3。对身体组织无痛苦的伤害。人们普遍认为,只要不造成严重疼痛,对身体组织的损害就不被视为对健康权的侵犯,而是对整个身体的侵犯。身体权利与健康权密切相关,但内容不同。身体权利保护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保护所有器官和整个身体的功能完整性。根据这一标准,构成侵犯身体权利的行为通常是组织(头发、眉毛、体毛、手指(脚趾)指甲、珐琅等)的实施。)在人体内没有感觉神经分布。例如,在医院口腔治疗中,如果只有牙釉质损伤或其他不触及牙齿神经的损伤构成对患者身体权利的侵犯。目前,一些美容院超过了顾客要求的服务。尽管它们不会引起疼痛或影响健康,但对一个人的外表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一头头发、洁白的牙齿、皮肤和美丽的指甲都是市民精心装饰的对象,尤其是女性市民。侵犯这些身体组织就是侵犯公民伤害自己身体的权利。
4。过度的外科手术。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更低的成本换取病人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都是为了高尚而公正的目的行医,但也有例外。但是,如果医生由于不适当的手术方法或治疗目的以及过度使用而侵犯了病人的身体,这就是身体侵犯,是造成损害的原因。⑦例如,由于医生希望降低医疗风险,一些产科医生不考虑剖腹产的指征或自行扩大剖腹产的适用范围。有些人开玩笑地称之为“朝九晚十”。例如,外科医生应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腹部手术后肠粘连。但是,有时由于腹部手术中止血不彻底而形成血肿,肠管长时间暴露在腹腔外,纱布敷料长时间覆盖受损粘膜,或手套上未清洗的滑石粉等异物带入腹部,会造成医源性肠粘连。如果腹部再次打开,粘附的肠道将不得不被移除。由于医生不正确的医疗行为或医疗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