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据此,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只有当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希望终止劳动合同:
1。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此外,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进行法定重组,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根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女职工在怀孕、哺乳和分娩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还规定,如果女工怀孕、分娩或哺乳,即使发生《劳动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情况,雇主也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怀孕期间的女雇员受到法律保护,雇主不能随意解雇怀孕期间的女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