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了工人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如下:
第36条国家实行工时制度,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第三十七条对于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工人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及时修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但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对职工工作时间问题作了如下修改并公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3条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和周日为周休息日。
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