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必须列在《职业病目录》中,并具有明确的职业相关性。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对疾病进行明确诊断。因此,工作中获得的疾病不一定是职业病,《职业病目录》中获得的疾病不一定是职业病。
劳动者怀疑获得性疾病为职业病时,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认可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经鉴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职业病的诊断和评价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评定,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受职业病治疗、康复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