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中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如果中国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约束力,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规范或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利益,应裁定承认其约束力,否则,应裁定驳回申请。法院裁定一审为终审,不允许上诉。
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原件和经认证的中文译文。否则,法院不会接受。
申请表应记录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地址;
判决由哪个国家的法院作出,判决的结果和时间;
被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其他需要解释的情况。
管辖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中国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中国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立案,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受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判程序、审查依据及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进行审查和认可,所作出的裁决不得上诉。
b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果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没有说明生效日期或时间,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
c .如果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是申请人,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相关文件,证明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
D . b和c要求的文件应由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认证的中文译文。
e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是申请人。如果很难提交b和d、公证和认证所要求的文件,如果可以提交出庭通知或传票到外国法院出庭,则可以推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是真实有效的。
F、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a、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c,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没有法律传票的情况下作出的;
d、双方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或已经由我国法院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双方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
e .该判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危及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f .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通过判决做出。没有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在第六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下,裁决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G裁决是以.的名义作出的
m、虽然双方的婚姻已由外国法院判决,但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这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的离婚诉讼。
n .申请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批准。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次申请,但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O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次申请,但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出离婚诉讼。
7。如何办理国外证据用于国内婚姻诉讼的相关公证手续?
根据法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由证据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认证,并由证据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进行认证。
也就是说,公证应由当事人所在国的公证处进行,并由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然而,当公证的文件被带到中国时,中国翻译公司被要求翻译它们,因为中国语言经常不被使用。翻译后的文件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并作为正式中文译本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