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正确行使违纪职工处理权?

辞退、开除、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处理违纪员工的主要形式。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破坏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经依法反复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员工给予的最高行政处分。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不改学历、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员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此外,对于未经用人单位批准离职或在“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要求返回原单位或办理辞职手续的员工,企业可将其视为自动离职并从名单中除名。

辞退(惩戒性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辞退或开除程度的员工采取的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

解除劳动合同(违纪)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辞退、开除、违纪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实施的行政处分,但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不同。

(1)适用的对象和条件。解雇仅适用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被判入狱者;(2)第二次劳动教养被取消城市户口;(3)试用期间表现仍不好;(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的七种错误行为之一。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教育后不变且旷工时间合法的员工。

纪律处分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所列七种错误行为之一,并受到无效教育或行政处分的员工。

违反纪律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员工。

(2)处理程序。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经厂长(经理)提出,查明事实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开除该员工的决定应会见违反纪律的员工,并允许他申辩。作出的决定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材料及时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以便被辞退的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违纪辞退,根据《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车间和部门应提出违纪证据和处理意见,厂长(经理)应与企业工会协商后做出决定。归档和转移文件的决定与解雇相同。

法律法规未规定违纪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程序,用人单位可参照违纪辞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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