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与外国人结婚(包括在中国居留和暂时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华侨和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向其中一名中国公民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必须持有:①户籍证明;(二)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以及本人申请结婚的人员的证明,由本人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人工作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学校、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出具。
(2)外国人必须持有:①护照或其他身份和国籍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或临时入境居留证件;(三)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由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该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公民必须持有:(1)他们自己的护照或身份和国籍证明代替护照(无国籍人士除外);(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三)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未婚、离异、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以及本人申请结婚的单位的证明,由本人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人工作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由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持有完整证件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以持男女双方的证件和照片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所需的相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有歧义,应询问有关当事人,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注册
1。登记
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应当注销。但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进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必须有男女双方的照片,并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专用章。
如果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受到单位或其他人的干涉,无法取得所需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发现其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一方进行登记。
2。未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
(2)无意识的;
(3)有配偶;
(4)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