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试用期包括熟练期或实习期的劳动者,中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原则上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部(1994)489号第《企业最低工资》号对最低工资的定义,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包括依法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
1。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劳动者协商后自愿领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仍然无效。
2。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非小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合理折算工资标准,相应的折算金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最低工资标准。
3。雇主不得向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劳动部(1995)309号文发布的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试用期、熟练期和实习期间提供正常劳动,其所在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雇主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前提是工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工作,无论其身份、年龄和性别如何。关于“正常工作”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工作。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要求,就应视为正常劳动。但是,劳动者在学徒、试用期或熟练期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正常劳动取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不能由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标准来决定。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即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