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双方同意订立,但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两种类型: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一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制造虚假表象欺骗对方,致使对方被欺骗,致使理解和判断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从而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的,是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是指一方威胁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强迫另一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通过欺诈还是威胁,劳动合同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的原则。其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的权益,因此这种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某些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剩余部分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18条,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换句话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