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请求民事赔偿。
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意味着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并不矛盾,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说,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受伤的职工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工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遭受工伤,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受伤的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例如,如果工人因工作旅行遭受交通事故,受伤的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交通事故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没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