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怀孕、分娩和哺乳的数量自动延长至相应期限届满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即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怀孕、分娩和哺乳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延伸到怀孕、分娩和哺乳时,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非法的。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