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称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每件赔偿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不服的,每起案件支付1000元至50元;1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按4%缴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缴纳;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按2%计算;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赔偿50-100元。金额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金额或者每件价款不足1万元的,应当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0.5%缴纳;金额超过50万元的,支付0.1%。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金额或者价格低于1000元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金额超过10万元的,支付0.5%。
检验费、鉴定费、公告费和翻译费的金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支付。证人、鉴定人和口译员的旅费和延误赔偿应由有关各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