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失去效力,如:
1。遗嘱内容侵犯国家、公众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如果一个“遗嘱”是给一个不属于他或她的儿子或女儿的,这个遗嘱将是无效的)
2。立遗嘱后,立遗嘱人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甲首先立下遗嘱要把一架钢琴送给他的儿子乙,然后甲自己砸碎了钢琴。钢琴不存在,意志当然是有效的)
3。遗嘱取消了没有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法院裁定关系严重者的申请无效。(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法,可以应用于上一节中未涉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