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命,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有权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一案,我国法律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下列情况可视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以便教育未成年人,例如支付学费。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需要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如治病等。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用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作为父母的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需要处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
4。如果未成年人的房屋被依法拆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对未成年人的房屋进行处理。
5。当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以改善其生活条件,而所购新房的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时,未成年人的住房将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