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发布)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由投诉人预付。
处理费包括差旅费、检查费、鉴定费、证人误工餐费、文件和清单印刷费等。双方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后5天内预付处理费。
如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仲裁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失去了部分诉讼,双方都应承担。当事人撤回诉讼的,所有费用由撤回方承担。
如确有困难,仲裁委员会可减少、延期或免除雇员一方支付的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