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如果租赁合同到期,你仍然不离开怎么办?家里的房子租给了别人,但是租金已经到期,房子还没有腾空。如何解决这种情况
浙江律师陈国平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35条,租赁期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根据协议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况。
第236条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确定。
当租赁合同到期时,你的房客应该归还房子。如果你要求他不要继续提供房子,他就没有完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让他搬出出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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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根据协议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况。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这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只要租赁物存在,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灭失,出租人没有义务返还该物。
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而占有并取得租赁财产,也就是说,租赁关系的存在是其占有租赁财产的法律依据。租赁关系终止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因此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租赁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很多:(1)租赁期限届满导致租赁关系终止。(2)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或终止合同的权利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租赁关系终止时,只要租赁物仍然存在,承租人应当返还原租赁物。只有当租赁物不存在时,承租人才没有义务归还它。
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根据协议或租赁物的性质符合使用后的状态。在《合同法》的几份草案中,规定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符合原状。但是,考虑到承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用于订立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确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租赁物造成变更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承租人返还原财产事实上并非不可能,也并非对承租人不公平。因此,只要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符合协议或租赁物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承租人无权继续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应当及时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及时返还租赁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关系或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因为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没有占有租赁物的法律依据。承租人不仅应支付逾期归还的租赁物的租金、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承担逾期归还租赁物期间的意外损失风险。
其他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义务,因此即使出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人,也可以要求返还。
(2)回报期限:对于定期租赁,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