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从2008年1月开始,公司就没有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没有理由或理由转移我的工作,也没有提前通知我。申请后,我重新安排了我的职位,但我没有接受降级或减薪。我与公司协商,并要求对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赔偿。现在公司说咨询律师后,我加入公司时写的就业申请表后面的“补充规定”也是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之一。就业表格于2005年10月填写。它没有具体说明我的工作职位、工作时间、工资和待遇,也没有与管理人员达成任何协议。此外,自从加入公司以来,我从未签过劳动合同。如果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雇佣合同后面的“补充规定”是否与公司形成劳动合同陕西律师范继生回答:劳动合同应该有必要的条款,见《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该有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职工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地点;
(5)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如果你签署的报名表有上述条款,那就是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