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没有明确的撤销权行使程序,导致其行使方式和方式的任意性,增加了其可操作空间的范围,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合法性或授权性,并规范其行使程序。
1。理论上,由于取消权的”任意性”,行使取消权有更多的选择,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或者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但是,为了保持赠与合同的严肃性,默示方法应该有限制地适用。例如,到期不交付礼物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撤销行为。对于赠与人在交付期限前的有偿转让,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不撤销。关键是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有,可以推定赠与人正在行使撤销权。如果不具备条件,则不能认定为撤销,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
2。行使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能任意撤销的合同,并且其行使的后果涉及返还礼品,因此应当明确的是,其行使仅明确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不包括默示方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