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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已与公司b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b公司计划再增加一台测试设备,由于缺乏资金,它将向a公司申请融资租赁。2.甲方同意在检查后支付设备的价格,并在购买测试设备后将其租赁给乙方使用。3.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测试设备采购合同,并承担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公司租赁的测试设备的租赁期限为18个月。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格和利息,共计113万元。租赁期满后,甲公司将收取8万元的设备转让费,测试设备的所有权将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签订后三天,甲公司按合同向乙公司支付了90万元,但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购买测试设备,也没有按期支付租金。2007年8月,乙方致函甲方,要求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07年12月,甲方同意。然而,到期后,B公司仍未偿还。甲公司能向乙公司找个借口吗?
郭健云回答说:“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叫做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是一份贷款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合同不涉及三方,即没有出卖人,只有出租人和承租人。本合同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即只有所谓的融资租赁合同,没有销售合同。虽然合同规定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和确定,但事实上b公司并没有购买租赁物。
从实际履行情况也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融资租赁合同。从B公司发给A公司的内容来看,B公司要求A公司同意延期偿还贷款,这进一步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份贷款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不允许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即不允许相互借贷。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借钱,但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名义,这种行为是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被视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不能或没有必要退货,应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乙方应归还甲方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