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网友问:在被介绍结婚后,这位女士婚前索要4万元的嫁妆,但当她来到我家时,由于种种原因,她一直没有拿到结婚证。由于各种原因,这个女人经常不在家。半年后,她已经结婚两个多月了。很难和人交谈,她也不打算要孩子。后来,因为她手机上有和其他男人的短信联系,我问她。她拒绝解释,并说她不想通过。之后,她回到她母亲的家里,打了20多次电话。她不能回电话。我可以问一下我现在是否想起诉她并要求她归还彩礼吗陕西律师康志斌回答: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您没有注册结婚并取得结婚证。从法律上讲,你根本没有结婚,当然也没有离婚。这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你可以自动分居,所以你没有权利提出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约定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住在一起的;
(三)婚前付款并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在上述任何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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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很多关于要求返还嫁妆和嫁妆的纠纷。在婚姻中,男人必须给嫁妆,而女人必须陪嫁妆,这是大多数地区的传统习俗。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离婚、彩礼和嫁妆,是否需要返还?
1。《彩礼分割和返还法》规定,彩礼的支付基于当地习俗,不同于无条件赠与,其本质是有条件赠与。支付彩礼和收取彩礼的前提是缔结婚姻关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返还彩礼做出了明确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法发[1993年第32号)第18条规定:“如果一方婚前所借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另一方因购买该财产而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该财产。很难确定所获财产的性质是请求还是馈赠,这可以被视为馈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住在一起;
(3)婚前付款给付款人带来困难;
如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离婚应为双方的条件。
2。关于分割和返还嫁妆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妻子的亲属陪伴嫁妆的行为应被视为赠与行为。登记结婚前作为嫁妆的嫁妆应被视为婚前给妇女的个人礼物。伴随婚姻而来的嫁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礼物。嫁妆的性质应被承认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权利的所有权应根据协议得到承认。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2)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和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