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接受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打击报复陷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非法搜查、监察人员殴打体罚、军人滥用职权外,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点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权。管辖有争议或者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下级公安机关难以侦破的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群体犯罪和重大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内的刑事案件管辖权应根据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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