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我想问你以下两个关于我在公司的工作和合同的问题。
1:我于2002年3月加入该公司,并于2009年10月从深圳搬到北京。自从我转学以来,我一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已经解雇了大量员工,并要求那些没有合同的员工在5月12日前签订劳动合同。就我而言,我可以要求签订一份无限期劳动合同吗?如果我现在不签合同,如果我被解雇,我能得到两倍的工资补偿吗?
2:如果现在的公司改名了,我们以前的服务年限还存在吗?
北京律师赵亮回答:1 .一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了不定期劳动合同。根据你的描述,你和你的公司现在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必要再签一份。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最多11个月,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如果你被解雇了,公司应该给你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
2,服务年限累计计算,公司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服务年限。
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和订立方式。
根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换言之,根据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雇主和工人只要达成协议,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他们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就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其有效期可持续到职工退休或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