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2010年1月,赵受聘于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赵的月工资为2500元。但第一个月,张只付了1200元,第二个月他付了1400元。后来,张把赵的工资打到他的工资卡上。后来,由于生产淡季,张给了赵一个口头通知回家,在工作时间等待通知,并承诺支付最低工资。直到十二月张才通知赵不要回去工作。此外,张没有与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赵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张与赵未能就最低工资承诺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能提起诉讼。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1 .付给赵双倍工资10325元;2.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3.张为赵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郭健云回答:( 1)赵某去张某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赵某为张某工作了5个月,但张某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月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终止时间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一天。因此,赵要求双倍工资是合理的,但应扣除张已支付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与赵已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向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持赵要求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赵某在张某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张某应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赵要求张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赵的主张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