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下午,在东营,我下班回家。正常驾驶时,前方有一个不到50米的路口。一辆电动车没有打开转向灯,突然左转,导致我与他的两辆车相撞。然后我们都倒在地上,然后我去帮她,走到她面前,突然不省人事。当我醒来时,我得知当我去帮助她时,我们又被一辆汽车撞倒了。由于昏迷,细节尚不清楚。我们去了医院,一起住院。她身体的7到8个重要部位骨折了。我的肩胛骨骨折了,我的头受了轻伤,流血和轻微的脑震荡。我想问的是。在我和电动车之间,我们谁承担更大的责任,我能承担多少责任?我看了许多相关的问题和答案,其中大部分是由公安部门决定的。目前,公安部门无法确认,并已提交法院。另一方提起的诉讼可能会在指控汽车时指控我。我只是想听听我的意见,就像这种情况,我能在她各自的责任上增加多少问题
我在冲突后突然被她逼入绝境。我们俩都摔倒在地上。我不知道我的伤是电动汽车还是机动车辆造成的,法院院长听说他还是他家人的亲戚。我了解到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之间的大多数碰撞是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根据这一观点,弱势群体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得到照顾。在那之后,即使受伤是由车祸造成的,也没有必要为了赚钱而工作。我也是一名工人。我只想买份保险,每天骑自行车过马路。法律不会以这种方式保护弱势群体。哪位律师能复印相关的法律法规给我看看?我真的不明白这方面,但我也认为,无论谁对此负责,机动车辆都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山东律师常回复: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车辆在道路外行驶的事故报告时,应当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