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一个家庭: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父母双亡,父母死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4个人的名字都被转移了。此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农民。在搬迁之前,女儿嫁给了上海的另一个区,她的户口仍然在她父母的房子里,那里也有一个她丈夫的名字和她丈夫和妻子的家。此外,搬迁和安置已经完成之前,搬迁的一个家庭。请问在搬迁家庭期间,谁应该获得征用家园的补偿?如果所有人都参与,这是否符合“一家一宅”的原则?不是说一户一宅基地吗?对一个女儿来说,难道没有一个以上的房子是低矮的吗
在重新定位时,女儿不是最大的受益者吗?她得到了她哥哥可以享受的安置分数的一半。她可以在她丈夫的家里得到完全的安置。(我是指法律)这难道不公平吗?毕竟,法律是对人的最低要求,但它是去法院。首先,我没有得到任何证据证明我丈夫家庭的搬迁和宅基地,所以我被判了一半。我哥哥现在正遭受损失。轮到我父母放弃他的老年生活,走到最后。根据农村的规则和习俗,我哥哥负责一切。轮到我分配财产了。根据法律,我处于不利地位。那还有动迁房不拿吗?看来这位姐姐上次会在法庭上捍卫自己的权利。为什么没有道德法庭?如果她起诉,她儿子和她丈夫的家庭搬迁和宅基地信息有用吗?
上海律师回答说:已经有了一对一的回复。丈夫的家人申请了宅基地,但女儿不是申请人。一般只能享受一次拆迁补偿。家庭事务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女儿也有义务赡养老人。有一个道德法庭。在人们心中。
这取决于搬迁协议。
扩展阅读:
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局
上海尚佳商[2002]024
关于发布上海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通知
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 现将本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贴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1。 临时安置补贴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的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如果每个家庭的月收入低于600元,将按600元分配。
2。超过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当在原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发给50%。超过3个以上期限的,加收100%;
二。拆迁补贴
拆迁人应向房屋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贴。分配标准按每平方米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如果每户低于500元,按500元分配。更换拍卖行的,费用加倍一次性付清。
被强制搬迁的人不会获得搬迁补贴。
3。家庭设施搬迁费
1。电话搬迁费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燃气拆装费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3、有线电视安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