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健云咨询:夫妻双方都买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丈夫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
后来,她的丈夫买了一栋更大的商品房,想卖掉他先买的那栋小房子。及格
该机构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子销售合同,同意出售房子。此后,双方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
程序。我没想到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这套一居室公寓的价格将达到每平方米9000英镑。
元,最多12000元。这对夫妇向法院起诉郭某,称出售的房子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房产方面,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就卖掉了房子,要求法院归还房子。法院支持吗
律师简答: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地产是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一方无权擅自处理。
《物权法》实施后,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人有权处分房屋。善意第三人判断房屋所有人的重要标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如果其名称登记在产权证上,善意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登记人有权处置该房屋。这样,对已登记的房地产进行交易并通过家庭获得所有权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这里,《物权法》更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如何处理《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冲突?法官说《物权法》是新法律,《婚 姻法》是旧法律,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此外,《物权法》本身是管辖标的物归属和使用的基本法,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适用《物权法》。如果配偶一方希望保护其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应要求他/她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登记为共有人,或在产权登记机关登记为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