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拒绝支付事故通知延误的费用吗
case:
原告李某驾驶一辆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因自行车事故造成车辆前部部分损坏。事故发生三天后,李报告了事故,保险公司派人检查了车辆的损坏情况,并以律师信函的形式通知原告,他拒绝付款。原告认为,他延迟通知被告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导致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请立即拨打特别报告线报告事故,同时报告交警处理。如果事故报告超过48小时,我们公司不会接受。”如果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不予受理。
案例审理:
法院认为,尽管本案中原告延迟通知是事实,但现有证据并未表明被告的赔偿责任增加,因为原告延迟通知扩大了事故发生时的车辆损失。因此,在保险事故已被确认且损失未扩大的情况下,原告仅仅延迟通知并不构成对被告权利的实质性侵犯,被告仍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