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下列户籍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且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处理:
1。出生登记。
对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应根据父母的意愿检查计划生育程序。没有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或者非法生育的,应当在户籍登记完成后及时告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2。死亡登记。
经《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和人民法院的死亡声明,户口注销。
3。登记项目的变更和更正(姓名、国籍和出生日期除外)。
申请人应提供变更或更正账户项目的相应理由的证明。
4。分离家庭和合并家庭。
处理我的申请和相关证书。
5。在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的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家庭、购买房屋、调换房屋等))。
办理直系亲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户口簿》。
6、公民出国(边境)注销账户,回国(边境)恢复账户。
取消账户,出国定居后恢复账户。
7。公民入伍取消户口,复员军人返回原籍定居。
办理入伍通知、返回和安置手续。
8。被解除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被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返回原籍定居。
处理相关的法律文件、决定或发布程序。
9。大学生入学、大学生转学、辍学账户转学、大学生毕业后结算。
办理入学通知书或转学证明、退学证明、毕业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10。户口迁移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用于招聘公务员、招聘工作人员以及调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处理。
11。按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其他户籍事项。
(2)办理下列需要调查、核实和报批的户籍事项。
如果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
如证明材料不齐全,派出所民警应向申请人解释,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并记下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改变姓名和国籍,并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儿童的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包括农村到非农村)定居。
4。复员军人和转业军人异地定居的;
5、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异地定居;
6。按规定需要报区、县(自治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其他户籍申报事项。
(3)办理第二条所列户籍事项,各环节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决定的户籍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对于需要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籍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收到上报材料后,在主城区15个工作日内,其他区、县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有权作出批准决定的户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