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由县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审批,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一)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先
儿童是非遗传性或可避免的遗传性残疾。
疾病,适合生殖;
(二)利用计划生育技术,依法鉴定不孕症
生孩子然后怀孕;
(3)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侨、港澳台同胞,在我省定居不满六年的。
提倡两个农业人口生育一个孩子。如果生第二个孩子有实际困难,夫妻双方应申请。
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你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前款规定的实施应当严格控制在大中城市郊区、人口密集区或者生态恶化区,具体措施由
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制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本条例第19条规定的基础上,夫妻可以
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a)丈夫和妻子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少数民族;
(2)夫妻或其中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或布朗族。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再要一个孩子:
(a)夫妻一方先结婚,另一方再婚,只生了一个孩子;或者双方再婚,其中
一方只生了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生。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丧偶且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另一方为不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