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维修鉴定中未一并支付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这个条款有效吗
case:2009年6月,莫某驾驶原告吴斌的汽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并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卡车,造成三辆汽车损坏。7月3日,当地认证公司对涉案的三辆车进行了价格评估。根据评估价格,原告在扣除强制保险后承担了70%的修理费,即15,180.9元,但承保原告事故车辆的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告上述损失金额,理由是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如果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受损,应尽可能予以修理”。维修前,被保险人应与公司核实,确定维修项目、方法和费用。否则,公司有权重新批准。如果不能重新批准,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修理之前,被保险人没有告知被告就修理项目、方法和费用进行协商,委托鉴定是未经被告同意的单方面委托行为。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
审判结果:作为回应,法院认为商业保险部分的事故损失金额确实存在问题。原告提供的评估结论由当地评估公司出具。原始声明称,该公司受交警大队委托。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排除原告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委托估价公司进行估价。此外,核查公司独立于原件和被告,核查公司出具的核查结论比被告单方面出具的核损害清单更可信。因此,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