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2月23日,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已经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各合伙人应当平等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的财产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以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合伙人的清偿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r第五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决定于2004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修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于200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7日修订)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1999年8月30日,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br《[第20号总统令》已经颁布,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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