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
(1)第一个孩子是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童,医学上认为丈夫和妻子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二)再婚夫妻(包括一次再婚、一次初婚),原一个子女;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迁入
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并怀孕;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如果夫妇或妇女是农村居民,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他们也可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
(a)配偶一方因残疾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工作能力,或为二级或二级以上残疾军人;
(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男子与一名妇女结婚并在一个没有子女的家庭中定居,并负责赡养妇女的父母;
(4)在劳动力稀缺的山区和半山区,农民中只有一个女孩;
(五)兄弟姐妹中有一人婚后不能生育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有一个子女的,
达成共识后,允许其中一方拥有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