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是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孩子是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但在医学上被认为可以再次生育;
(二)无子女的,依法提出收养孩子后生育的请求;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侨;
(4)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
丈夫和妻子都是农村居民。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两代以上独生子女的;
(二)配偶一方是二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三)男人结婚并定居在他们唯一女儿的家里;(4)只有一个女儿的夫妇
(5)两个少数民族都有。
以前的条例不适用于本国工作人员。
再婚夫妇,其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可以申请另一个
孩子。如果再婚夫妇中的一方已经生了两个孩子,而另一方没有生任何孩子,他或她可以申请生另一个孩子。
如果配偶一方是城市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则适用城市居民生育条例。由城市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城市居民生育条例》。如果农村居民通过组织系统转变为城市居民,丈夫和妻子是农村居民的规定可以在转变之日起两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