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对方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怎么办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拒绝出庭或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强制传唤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出庭的被告”是指有义务支持、培养和支持,不出庭不能查明案件的被告。有些人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被告不出庭是无法查明案件的。此类案件的被告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出庭的一方”,离婚案件属于夫妻关系解除的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能被代表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双方自己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除外)。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还应当按照向失踪人员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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