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我们的建筑工人被一辆假车撞死了,正等着逃跑,还没有破案。死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属于我们分包的工程队,但他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工作的。我们如何补偿这些家庭?赔偿是基于工伤吗?对于我们公司承包的项目,因为在其他地方找一个当地的小承包商不方便,所以死者是被他雇佣的,但这个项目不能分包出去,所以当时我们只是和承包商口头约定做这些事情或者付给他多少钱。他也没有给工人买保险,或者他用我们公司的名义做事。这应该如何确定?是工伤还是雇佣关系?他的承包商有责任赔偿吗?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补偿?如果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工伤吗?我们也没有和承包商签订任何合同,也就是说,我们口头上同意了他将为完成项目支付多少钱。如果他不赔偿,我们要负全部责任吗?如果家庭成员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我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他的直接领导是承包商。他的职责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划分我们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是否会因受伤或人身伤害而获得更多赔偿?南宁标准。现在承包商拒绝承认他在帮我们的忙。他说他只会给他的家人2万到3万英镑,他们现在要求65万英镑的赔偿。请问我们应该以这种方式收集哪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我们需要支付多少律师费来代理这些案件?但是死者不是我们的雇员,我们也没有找到工作。如果这都是我们的工伤责任,难道承包商没有责任吗?
安徽律师罗回复:如果您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上下班途中被那辆假车撞死,属于工伤,公司按工伤标准赔偿。如果确定为工伤,承包商将不承担责任。如果根据雇佣关系被起诉,承包商和建筑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遭受意外伤害)。关键取决于受害者亲属启动什么程序,是工伤赔偿程序还是工伤赔偿程序。如果是工伤,由公司承担责任。承包商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根据最高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工伤赔偿标准略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家属选择工伤赔偿,公司将非常被动,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工伤,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法第4条规定:”建筑和采矿企业等雇主将项目(业务)或管理权外包给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这些组织或自然人雇用的工人,具有雇用主体资格的雇主应承担主要的雇用责任。”
包工头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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